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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郑州--慕尼黑 维罗纳出口货物 全国接货 中欧班列运输
运输方式: 铁路运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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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24-04-15 18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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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信息

河南郑州--慕尼黑 维罗纳出口货物 全国接货 中欧班列运输



中欧班列/中亚班列/中老班列铁路进口清关流程


一般模式

(一)货物入境前

1.通关准备

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**人按照规定准备进出口合同、**、装箱单等报关所需单证及随附单据材料;

对于涉及监管**管理要求的货物,应根据相关规定提交已申领的进口所需监管**或批准文件及证明文件。

对于涉及安全准入的进口货物,应按要求明确进口货物是否符合安全准入相关管理规定,准入商品目录以海关总署调整公布为准,可参考海关总署网站“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”


2.取得国际联运运单

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**人**现场提报计划,境外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进行组织装车并生成国际联运运单,做好列车编组工作。(注意:采用委托或**方式, 取得国际联运运单的,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与报关单或国际贸易 合同内收发货人不一致的,在首次**申报时需提供证明双方委 托关系的资料,或在国际联运运单内注明委托关系,以确保国际 贸易的真实、有效。)


(二)列车到达国际到发场

1.舱单分票或归并

待铁路部门完成国际联运运单系统录入 后,原始舱单信息推送至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及海关系统,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**人通过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进行舱 单分票或者归并作业,海关接收到信息后进行审核。


2.货物申报

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**人按照《进出口 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填制报关单,通过单一窗口的“整合申报” 或“两步申报”功能模块进行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,企业可选择 在口岸海关申报,也可选择全国通关一体化申报报关单。应税货物,企业可选择提前完成税款担保、正常缴纳税款或者现场** 担保手续等方式;减免税进出口货物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 前**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。


3.海关作业

经海关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规范性、逻辑性 等审核,无货物查验指令或无须进一步检查的,海关发送放行信 息至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及铁路数字口岸系统,企业即可** 提离手续;命中查验指令的,被查验货物须进入海关查验区等待 开展查验作业。


(三)列车到达海关查验区

1.现场查验

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**人在国际贸易“单 一窗口”收到查验通知,应及时联系现场海关确定查验方案(免于陪同查验的应及时线上提交申请),同时向铁路部门申请查验调 车,待查验列车调入对应查验区后,海关开展查验作业。


2.放行作业

完成查验作业后,对于符合放行条件的报关单, 系统发送放行信息至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及铁路数字口岸系统, 铁路部门完成集装箱归位及国内制票工作。


(四)列车进入国内到发场

数字口岸系统收到海关对入境货物的放行信息后,铁路部门 进行列车编组,完成技检工作后执行发车。


(五)其他事项

1.多式联运货物

以及具有全程提(运)单需要在境内换装 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,其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**多式联 运手续,有关手续按照联程转关模式**。易受温度、静电、粉 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,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 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,满足以下条件的,经主管地海关(进口 为指运地海关,出口为启运地海关)批准后,其收发货人方可按 照提前报关方式**转关手续。


(1)收发货人为**认证企业。

(2)转关运输企业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处罚。

(3)转关启运地或指运地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地,不在同一 直属关区内。

(4)货物实际进境地已安装非侵入式查验设备。


邮件、快件、暂时进出口货物(含 ATA 单证册项下货物)、 过境货物、中欧班列载运货物、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、跨境电 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、免税品以及外交、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 用物品,其收发货人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**转关手 续,开展转关运输。


2.进口转关申报

企业对进口货物有转关需求的,在转关货 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,通过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申报转 关信息。海关对转关单进行审核放行,**转关手续。货物运抵 目的地属地海关后,属地海关必要时核对转关货物封志状态、集 装箱号等基本信息,无异常情况的,快速放行。


(六)后续作业及异常情况处置

1.签证作业

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企业申请,依据货物 物品的检验检疫结果记录内容、电子证稿或纸质资料等进行证单 审核无误后,按规定的证单种类、用途及有效版本,在**时限 内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单。

2.异常处置

现场单证审核异常处置。对现场单证审核发现异常的, 根据实际情况,及时联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**人,补充 提交相关单证或情况说明,涉及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情形,依据 相关管理办法执行。

现场检查结果异常处置。对经检查发现异常的,及时 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**人,由现场海关异常处置岗根 据异常类型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处置,处置结果包括但不限 于退运、销毁、技术整改、没收、行政处罚等。


铁路快速通关模式


铁路运营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海关申请开展快通业务,海 关同意其申请并设置相关参数后,由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 规定向海关传输铁路舱单电子数据。海关通过对铁路舱单电子数 据进行审核、放行、核销,实现对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转关 运输监管,无需铁路运营企业另行申报并**转关手续。



(一)列车入境前

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**人通过“95306 系统”提报 进口快通申请信息,包括舱单信息和申请信息。数字口岸系统生 成并向海关发送原始舱单和进口快通申请报文。

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**人可在“95306 系统”查询 海关审核结果,审核结果为“允许快通”的,方可**铁路快速通关业务。



(二)列车到达口岸后

铁路部门完成信息录入,完成信息匹配或修改信息数据成 功的;现场海关铁路舱单信息无误、各状态正常的;铁路部门完 成相关作业后,海关收到快通载运报文后,即可完成列车口岸发 运,完成舱单放行作业。

进口车辆交接单生成时,数字口岸系统向海关发送列车进 境确报和理货报告。确报及理货报告推送成功后,海关在舱单状 态查询模块查看确报、理货是否正常。

“理货正常”等同于当前报关模式下的“舱单放行”,铁路 交接所可对进口国联运单进行受理。

铁路交接所对集装箱做完口岸出线后,数字口岸系统向海 关发送快通载运报文。海关在“铁路快通管理模块—快通(进境) 载运信息查询”中查看是否收到报文,确认海关接收到快通载运 报文后,口岸站发车。

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**人**海关手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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